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7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70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由被告於民國93年11月19日自行具保繳納現金後,免予羈押被告在案。
二、茲因被告逃匿,自應將其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1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蕭一弘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聖儒中華民國94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