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257號聲請人 黃凱君
黃淳榮 黃鈺榮 郭柏偉 郭恩妤 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黃凱君
郭智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邱陳 俤妹於民國108年2月18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設苗栗縣○○鄉○○村00鄰00000
00號,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自願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件為證。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次按拋棄繼承為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132條第3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繼承人於108年2月18日死亡,被繼承人生前育有
8名子女 邱垂正 (96年11月13日死亡)、 邱垂義 (100年5月9日死亡)、 邱菊英 (91年9月15日死亡)、 邱招英邱桂英邱瑞雲邱瑞萍邱垂皓 ,聲請人黃凱君、黃淳榮、黃鈺榮為邱瑞雲之子女,聲請人郭柏偉、郭恩妤為黃凱君之子女,即為被繼承人之外曾孫子女等情,有聲請人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考。雖被繼承人之子女邱桂英、邱瑞雲、邱瑞萍、邱垂皓、孫子女 邱恒瑞邱維定邱心柔 (代位邱垂正)、 邱瀚緯邱瀚榕 (代位邱垂義)、外孫子女 廖昱欣廖稟洋廖永祺 (代位邱菊英)已具狀就被繼承人之遺產聲請拋棄繼承權,並經本院以108年度司繼字第256號、第257號、第265號、第204號准予備查在案,惟被繼承人之女邱招英就被繼承人之遺產已向本院聲請陳報遺產清冊,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繼字第285號裁定准許,是被繼承人之女邱招英仍係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則屬親等較遠之繼承人即聲請人之繼承權顯尚未發生無疑。是聲請人自無拋棄繼承之權利可言,故其等所為本件拋棄繼承之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第132條第3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潘奕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書記官簡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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