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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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256號聲請人 劉恩佑
劉恩竹 廖貞睎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廖稟洋
陳美利 聲請人 徐藝容
徐國樑 徐翊程 徐詩錡 徐以安 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徐國樑
蔡美鈴 聲請人 徐玉燕
陳思澐 陳威宇 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陳力銘
徐玉燕聲請人 徐國熒
邱顗蓁 邱御哲 邱士紋 邱品熏 上四人之法定代理人 邱垂晧
黃佳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邱陳俤妹 於民國108年2月18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設苗栗縣○○鄉○○村00鄰00000
00號,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自願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件為證。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次按拋棄繼承為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132條第3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繼承人於108年2月18日死亡,被繼承人生前育有
8名子女 邱垂正 (96年11月13日死亡)、 邱垂義 (100年5月9日死亡)、 邱菊英 (91年9月15日死亡)、 邱招英 、 邱桂英 、 邱瑞雲 、 邱瑞萍 、 邱垂皓 ,聲請人邱顗蓁、邱御哲、邱士紋、邱品熏、徐藝容、徐國樑、徐玉燕、徐國熒為被繼承人之孫子女、外孫子女,聲請人劉恩佑、劉恩竹、廖貞睎、徐翊程、徐詩錡、徐以安、陳思澐、陳威宇為被繼承人之外 曾孫 子女等情,有聲請人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考。雖被繼承人之子女邱桂英、邱瑞雲、邱瑞萍、邱垂皓、孫子女 邱恒瑞 、 邱維定 、邱心柔(代位邱垂正)、 邱瀚緯 、 邱瀚榕 (代位邱垂義)、外孫子女廖 昱欣 、廖稟洋、 廖永祺 (代位邱菊英)已具狀就被繼承人之遺產聲請拋棄繼承權,並經本院以108年度司繼字第
256號、第257號、第265號、第204號准予備查在案,惟被繼承人之女邱招英就被繼承人之遺產已向本院聲請陳報遺產清冊,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繼字第285號裁定准許,是被繼承人之女邱招英仍係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則屬親等較遠之繼承人即聲請人之繼承權顯尚未發生無疑。是聲請人自無拋棄繼承之權利可言,故其等所為本件拋棄繼承之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第132條第3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潘奕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書記官簡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