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除字第63號聲請人 陳木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書記官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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