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8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8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85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9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其中編號一至二部分,並經本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五二七三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十一月;附表編號三至四部分,並經本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五00二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十月),均已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五二七三號、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五00二號判決書各一件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就其所受有期徒刑宣告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白光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川億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附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四│├──────┼──────┼──────┼──────┼──────┤│罪名│施用第一級毒│施用第二級毒│施用第一級毒│施用第二級毒│││品│品│品│品│├──────┼──────┼──────┼──────┼──────┤│宣告刑│有期徒刑七月│有期徒刑五月│有期徒刑七月│有期徒刑四月│├──────┼──────┼──────┼──────┼──────┤│犯罪日期│97年9月15日│97年9月15日│97年9月30日│97年9月30日││││(聲請書誤載││││││為97年9月17││││││日)│││├──────┼──────┼──────┼──────┼──────┤│偵查機關年度│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案號│法院檢察署97│法院檢察署97│法院檢察署97│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8946號│8946號│8311號│8311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97年度訴字第│97年度訴字第│97年度訴字第││││5273號│5273號│5002號│5002號││事實審├──┼──────┼──────┼──────┼──────┤││判決│98年4月30日│98年4月30日│98年4月30日│98年4月30日│││日期││(聲請書誤載││(聲請書誤載│││││為97年4月30││為97年4月30│││││日)││日)│├───┼──┼──────┼──────┼──────┼──────┤││法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院│法院│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訴字第│97年度訴字第│97年度訴字第│97年度訴字第││││5273號│5273號│5002號│5002號││判決├──┼──────┼──────┼──────┼──────┤││判決│98年5月18日│98年5月18日│98年6月1日│98年6月1日│││確定││(聲請書誤載│││││日期││為97年5月18│││││││日)│││├───┴──┼──────┼──────┼──────┼──────┤│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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