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7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79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犯如附表編號1所載之罪,係於民國(下同)95年7月1日前犯之,而被告行為後,刑法業經修正,並於94年2月2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9400014901號令公布,且自95年7月1日施行,而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
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惟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則規定不得逾30年,兩相比較,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是本件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
4號解釋),是本件受刑人行為後關於易科罰金之法律固有變更,然因其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如附表編號1、2所示)合併處罰之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故尚無易科罰金法律變更比較適用之問題,應予敘明。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最高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如附表編號2至編號3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5098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判決時並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並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鴻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文彬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共同連續意圖供行使│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用,而偽造幣券│││├──────┼─────────┼─────────┼─────────┤│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4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4年6月間某日起至│97年9月15日│97年9月15日│││95年4月11日止│││││(聲請書誤載為「94│││││.06.15」)│││├──────┼─────────┼─────────┼─────────┤│偵查(自訴)│板橋地檢95年度偵續│板橋地檢97年度毒偵│板橋地檢97年度毒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317號│字第8772號│字第8772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上訴字1771號│97年訴字第5098號│97年訴字第5098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7月16日│98年2月6日│98年2月6日│││││││├─┼────┼─────────┼─────────┼─────────┤││法院│最高法院(聲請書誤│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載為「臺灣高院」)││││確├────┼─────────┼─────────┼─────────┤│定│案號│97年台上字5111號│97年訴字第5098號│97年訴字第5098號││判││(聲請書誤載為「97││││決││年度上訴字第1771號││││││」)││││├────┼─────────┼─────────┼─────────┤││確定日期│97年10月9日│98年3月2日│98年3月2日│├─┴────┼─────────┼─────────┼─────────┤│備註│板橋地檢97年度執字│板橋地檢98年度執字│板橋地檢98年度執字│││第16505號│第4328號│第432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