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書記官黃凡刃附表:
┌────────────────────────────────────┐│支票附表:98年度司催字第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1│尚醇海鮮館│台灣土地銀│98年1月22日│10,000元│EO0000000│││即 王明賢 │行金城分行││││└──┴─────┴─────┴──────┴────────┴─────┘附記:(本附記僅供參考無庸登載報紙)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3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三、請依照本院裁定全文登載,切勿自行增刪。
四、限登全國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