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314號原告萬大禾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麗如 被告奇育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整輝 原告與被告奇育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99萬39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珮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4月18日
法院書記官鍾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