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張崇哲律師
江彗鈴律師 林志銘 律師被告丙○○
2指定辯護人 朱慧真 律師被告戊○○
丁○○上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
894、11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戊○○、丙○○、丁○○均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戊○○、丙○○、丁○○因擄人勒贖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5年5月4日執行羈押,並禁止通信接見。
二、茲本院以被告乙○○、戊○○、丙○○、丁○○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8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繼續禁止通信接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周莉菁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
書記官陳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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