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269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洪美足 即平山企業社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釋明「平山企業行」為「獨資行號」或「合夥」?並提出債務人洪美足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及其營利事業登記卡,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
簡易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
書記官蔡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