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50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因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而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嗣被告於本院訊問時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周莉菁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
書記官劉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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