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更(一)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更㈠字第二七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 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九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起,再予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方艤駐
法官劉連星法官胡忠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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