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101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訴字第101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1010號原告日商‧日立製作所股份有限公司(株式會社日立製
作所)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志剛 律師
楊憲祖 律師 黃闡億 律師被告經濟部代表人乙○○部長)住同訴訟代理人戊○○
參加人岱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丙○○訴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業經本院於94年4月15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94年5月31日下午4時50分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瓊文
法官帥嘉寶法官劉介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書記官黃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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