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3年度花小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花小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李 昱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美雲 即中央專業電池行等間請求返還定金
事件(103年度司小調字第5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陳美雲即中央專業電池行等間請求返還
定金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受刑人在監執行證明書、離婚協議書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96至100年
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戶籍謄本等以為釋明,聲
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楊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
法院書記官張永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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