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407號原告 張玉珍 被告 田晉丞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53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右萱
法官黃逸寧法官陳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書記官周素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