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金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金字第56號原告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尚仲 訴訟代理人 吳美齡 律師
王仁君 律師被告 吳佑民
尤凱蓉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子聿 律師被告 黃子溱 訴訟代理人 金玉瑩 律師複代理人 楊克成 律師
馬傲秋 律師 周憲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裕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書記官林怡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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