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字第107號聲請人 曾俊杰
吳育玲 上二人共同代理人 練家雄 律師
陳貞文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旭展投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又聲請人聲請檢查相對人自民國99年迄至檢查日止之相對人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惟未據提出聲請人自99年度起均為相對人已發行股份1%以上股東事實之證明,亦應予補正,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書記官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