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7802號債權人藏美海揚大廈(樓)管理委員會代理人 陳正龍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蘇志鵬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蘇志鵬積欠管理費為由,聲請對債務人蘇志鵬發支付命令,惟債權人所載之聲請人藏美海揚大廈(樓)管理委員會,與債權人提出之備查函所載之名稱藏美海揚大樓管理委員會不符,另債權人未提出收取管理費之住戶規約,再請求之金額與所提之明細不符,經本院於民國10
8年7月10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8年7月18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迄未補正,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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