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52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525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謝明勳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大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伍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六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