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52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5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527號聲請人乙○○
樓之2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8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新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第85NX0000000-0號,365股股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新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第85NX0000000-0號,365股股票1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9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9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6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淑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書記官黃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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