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055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義雄 訴訟代理人 黃成錦 被告乙○○
號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8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雯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書記官簡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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