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工程款金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028號原告春池營造有限公司
樓之3法定代理人 蘇調成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 律師被告國防部空軍總司令部法定代理人 劉貴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工程款金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係中央機關,其機關所在地在臺北市○○路○段○○號,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又本件原告所請求者係確認原告對被告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3年調字第930194號調解成立書所示之債權,有此調解成立書影本1份附卷可稽,是本件並非因契約涉訟;且依上開調解成立書之內容觀之,亦未經兩造定有債務履行地在本院轄區內,是本院尚無由依民事訴訟法第12條之規定取得管轄權。從而,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訴訟,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書記官李家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