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2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21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光寧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8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光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王光寧前犯強制性交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計13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12月7日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2年4月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陳葳法官紀文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