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45號原告遠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 趙興偉 律師被告天禾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妍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4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書記官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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