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2年度上訴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2年上訴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八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簡燦賢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吳漢成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曾泰源 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等等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右被告乙○○、甲○○、丙○○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執行羈押。茲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經訊問被告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起均再予延長羈押貳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
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黃永祥法官林德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夢蕾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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