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34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四七一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一年度催字第0一二三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丁蓓蓓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陳素卿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