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三二О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度執聲憲字第五四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壹佰零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贓物等罪,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第五十一條第六款(聲請書誤載為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楊惠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明枝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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