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附民字第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7年度附民字第409號原告 蔣浩宇 被告 張建興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上訴字第2759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汪怡君法官林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采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