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37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附民字第3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7年度附民字第370號原告 周方慰 被告 黃淵明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107年度上易字第2042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關於黃淵明部分駁回。
事實
甲、原告主張及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秘密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關於被告黃淵明部分,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陳如玲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靜慧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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