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3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52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耀顯(原名邱致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2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耀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耀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222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
8月,並經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582號裁定確定。於民國101年11月6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7年11月23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1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7018895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珠
法官朱嘉川法官宋松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秀玉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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