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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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602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竺金榮 間假處分事件,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存字第2720號提存事件,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存字第2720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同面額即新臺幣伍拾萬元之103年度甲類第11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代之。
理由
一、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規定即明。而依同法第106條規定,該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8年度抗字第1704號裁定,供擔保為假處分執行,曾提供擔保辦理提存;嗣迭次聲請變換提存物,最近一次係依本院105年度聲字第993號裁定,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存字第2720號辦理變更提存物。茲因該提存物屆期,再聲請變換云云。本院認聲請人聲請變換以相同面額,即新臺幣50萬元之103年度甲類第11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為擔保,對於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既無損害,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同法第105條第1項規定,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鍾任賜
法官黃明發法官邱育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書記官賴以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