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4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342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 律師複代理人 劉珊珊 被告 梅世財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萬零壹仟肆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陸萬捌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訂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0條,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就本件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於民國105年12月21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9萬
元,約定自105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12月21日止分期清償,利息按機動利率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繳納利息至107年1月22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26萬2481,依約被告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外,尚應給付自107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06%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於106年4月18日向原告借款13萬元,約定自106年4月18
日起至113年4月18日止分期清償,利息按機動利率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繳納利息至107年1月18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12萬1723元,依約被告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外,尚應給付自107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06%計算之利息。
㈢被告於105年11月17日向原告借款50萬元,約定自105年11月
17日起至112年11月17日止分期清償,利息按機動利率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繳納利息至107年1月18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44萬8458元,依約被告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外,尚應給付自107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06%計算之利息。㈣被告於106年4月18日向原告借款52萬3809元,約定自106年4
月18日起至113年4月18日止分期清償,利息按機動利率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繳納利息至107年1月18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49萬0459元,依約被告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外,尚應給付自107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06%計算之利息。㈤被告於106年11月9日向原告借款8萬元,約定自106年11月9
日起至113年11月9日止分期清償,利息按機動利率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繳納利息至107年2月9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7萬8375元,依約被告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外,尚應給付自107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06%計算之利息。
㈥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借款,並聲明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個人信貸約定書、繳款歷史交易明細表影本為證,原告上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四、綜上,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書記官范國豪附表┌──────┬──────┬────────────┬─────────┐│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利息│違約金││(新臺幣)│(新臺幣)├──────┬─────┼─────────┤│││計息期間│年利率│期間及利率││││(民國)│││├──────┼──────┼──────┼─────┼─────────┤│262,481元│262,481元│自107.1.23起│15.06%│無││(小額信貸)││至清償日止│││├──────┼──────┼──────┼─────┼─────────┤│121,723元│121,723元│自107.1.19起│同上│無││(小額信貸)││至清償日止│││├──────┼──────┼──────┼─────┼─────────┤│448,458元│448,458元│自107.1.19起│同上│無││(小額信貸)││至清償日止│││├──────┼──────┼──────┼─────┼─────────┤│490,459元│490,459元│自107.1.19起│同上│無││(小額信貸)││至清償日止│││├──────┼──────┼──────┼─────┼─────────┤│78,375元│78,375元│自107.2.10起│同上│無││(小額信貸)││至清償日止│││└──────┴──────┴──────┴─────┴─────────┘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