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87號原告 涂文旭 訴訟代理人 邱創典 律師
邱皇錡 律師 丁詠純 律師被告 李昭群
涂豐敏 涂清華 李飛凉 上列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謝采蓁 被告 周李月琴
李玟靜 李佩騏李宜帆 兼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李淇幼李宜倩 被告 李孟宸 法定代理人 李章誌 被告 李富泳
潘樹松 潘雅雯 劉忠信 劉書瑋 李富章 王婷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附表一土地標示欄中關於「嘉義縣○○市○○段○○○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嘉義縣○○市○○段○○○○○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附表一土地標示欄將「嘉義縣○○市○○段○○○○○號」誤載為「嘉義縣○○市○○段○○○號」,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書記官許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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