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87號原告 涂文旭 訴訟代理人 邱創典 律師
邱皇錡 律師 丁詠純 律師被告 李昭群
涂豐敏 涂清華 李飛凉 上列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謝采蓁 被告 周李月琴
李玟靜 李佩騏 即 李宜帆 兼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李淇幼 即 李宜倩 被告 李孟宸 法定代理人 李章誌 被告 李富泳
潘樹松 潘雅雯 劉忠信 劉書瑋 李富章 王婷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附表一土地標示欄中關於「嘉義縣○○市○○段○○○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嘉義縣○○市○○段○○○○○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附表一土地標示欄將「嘉義縣○○市○○段○○○○○號」誤載為「嘉義縣○○市○○段○○○號」,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書記官許庚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