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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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27號原告 杜俊諒 訴訟代理人 劉興文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樺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振宗 訴訟代理人 陳偉仁 律師複代理人 葉昱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7月23日下午4時35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原告對於被告108年5月29日民事辯論意旨狀之內容(註:被告已將繕本送達原告),應具狀表示意見,並將繕本逕寄給被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勞工法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書記官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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