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閱覽卷宗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62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陳鼎樺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29號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聲請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一0八年度簡上字第二九號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中原審卷一第三二四頁被繼承人 侯清麗 之遺產稅核定通知書資料。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至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鈞院108年度簡上字第29號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應已確定,該案當事人之一 侯漢超 為聲請人之債務人,為釐清侯漢超得繼承之遺產情況,為此,請求准就本案予以閱覽,並請鈞院准指定閱卷期日,俾利聲請人到院查閱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侯漢超之債權人,有宣示判決筆錄可證,而侯漢超為本院一0八年度簡上字第二九號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之被告,且為被繼承人侯清麗之繼承人,聲請人主張為釐清侯漢超得繼承之遺產情況,應認已盡釋明與前揭事件之法律上利害關係之情事。是參酌前述說明,聲請人所為聲請閱覽被繼承人侯清麗之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於法有據,應可准許。另查卷內之其他資料,與聲請人對侯漢超之債權無關,且涉及其他被告之個人資料保護,自應限制聲請人閱覽。
四、爰依首揭法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民三庭審判長法官周俞宏
法官黃茂宏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書記官邱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