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40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韋沁
劉連銘 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乃容
劉施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年8月23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書記官黃亭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