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重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重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2號原告庚○○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戊○○○住同上原告丁○○住同上
辛○○住同上
己○○住台南
丙○○住台南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進輝 律師被告甲○○住台南訴訟代理人 陳旻沂 律師被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設台北市法定代理人乙○○住同上訴訟代理人壬○○住同上
癸○○住同上
子○○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九十七年度重交附民字第九八號)移送前來,本院於九十八年七月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8年8月20日下午4時4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光秀
法官曾平杉法官李文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書記官劉清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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