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重上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重上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上字第96號上訴人丁○○
全威交通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 律師被上訴人即戊○○訴訟代理人丙○○
甲○○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8月18日下午4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光秀
法官莊俊華法官曾平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書記官葉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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