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上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號選任辯護人 江信賢 律師選任辯護人 蔡麗珠 律師選任辯護人 熊家興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蘇清水法官宋明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子起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