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聲字第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0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台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擄人勒贖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5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擄人勒贖等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日以法矯字第0980028397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曾文欣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安里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