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聲字第5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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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聲字第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6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雲林縣虎尾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四日所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裁定原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經查本件九十八年七月十四日裁定原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顯屬錯誤,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曾文欣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安里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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