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3號
原告CHAOTHAIKANITA(中文姓名: 卡尼達 )
訴訟代理人 周聖錡 法扶律師
被告 張慶彬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4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怡孜
法官陳澤榮
法官陳振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儷瓊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