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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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3號

原告CHAOTHAIKANITA(中文姓名: 卡尼達 )

訴訟代理人 周聖錡 法扶律師

被告 張慶彬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4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怡孜

法官陳澤榮

法官陳振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儷瓊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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