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27號
原告方巡配
被告 莊惠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195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鍾邦久
法官蔡奇秀
法官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庭瑜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27號
原告方巡配
被告 莊惠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195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鍾邦久
法官蔡奇秀
法官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庭瑜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