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27號

原告方巡配

被告 莊惠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195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鍾邦久

法官蔡奇秀

法官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庭瑜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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