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7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769號

原告 胡書瑄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 律師

蔡麗珠 律師

鄭安妤 律師

陳絹卿

被告閎騰市地重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憲

訴訟代理人 莊信泰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五項「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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