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580號
原告 高毓鍞
被告 林書良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怡孜
法官陳振謙
法官陳澤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幸芳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580號
原告 高毓鍞
被告 林書良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怡孜
法官陳振謙
法官陳澤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幸芳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