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580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580號

原告 高毓鍞

被告 林書良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怡孜

法官陳振謙

法官陳澤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幸芳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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