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7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7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7590號債權人 林星合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王怡雯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怡雯發給支付命令,請求返還借款474,075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日通知債權人補正債權已屆清償期之釋明文件,嗣債權人提出通訊軟體話紀錄,惟依所陳「6/2四」通話紀錄,其中除二張載有日期、數額、匯款單之照片外,另有債權人表示「截自2022/5/26欠我5708」、「希望妳能在台北時間2022/6/315:30前如約履約」等語之對話,因本件請求金額474,075元核與通話紀錄中所載「欠我5708」不同,又同日其餘對話債務人均未讀取,且無債務人承認該債務之相關釋明文件,致本院無從判斷債權人對債務人之請求權是否存在,復於民國111年8月19日通知命債權人補正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及其依據,並更正正確之請求聲明與向債務人催討暨其知悉等資料,債權人已於111年8月23日收受該通知,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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