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國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國字第30號原告 黃建益 現於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當事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又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2
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記載被告姓名及住所地址,復未具體特定訴訟標的,且乏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顯不合程式。本院前已裁定命原告應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述事項,否則駁回其訴;該裁定業於民國108年12月11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猶未補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書記官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