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4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47號聲請人世平興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張蓉崗 代理人 蔡直芙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書記官楊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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