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1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10號聲請人 林柏丞 上列聲請人聲請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書記官陳紀元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發票日期(或到期日)1曄拓保養品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淡水分公司未記載2,000,000元JE0000000110年10月13日2曄拓保養品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淡水分公司未記載3,000,000元JE000000011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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