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聲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01號抗告人 連恒良 相對人 郭韋朱 上列當事人間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本院110年度聲字第10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蘇姿月
法官謝雨真法官郭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書記官呂姿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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